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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栏
企业7年未换活性炭,罚款+查封+拘留!
时间:
2022-07-30
点击:
679次
日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汽车饰件公司所采用的废气处理设施,自2016年起未更换过活性炭!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
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予以查封
, 并
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拘留
。(
来源:常州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