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服务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汇总: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T296-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国家危废名录》
危险废物相关服务内容
具体工作内容及流程:
1.对企业产生的危废进行识别、类别判定以及总量核算;
2.进行现场勘查,核对危险废物类别、数量;
3.对现场危废存储条件进行规范性检查,例如危废标志,存储条件等,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帮助企业联系第三方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协议,并进行备案。